为落实生态环境亲清服务,促进我市企业健康、稳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今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批警示案例,该批案例为大气污染防治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带领企业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2022年1月11日,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在排查城区周边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中,对位于交通干线旁的建阳区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燃生物质锅炉出口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92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80mg/m3。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1.88万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014年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以来,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较原有标准更加严格,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由原来的200mg/m3降为80mg/m3,因此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也应提升改造,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生产中使用锅炉的企业应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锅炉废气采取科学的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2022年5月24日,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对松溪县某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建有32台智能数字射砂机,压实加热覆膜砂过程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经现场调阅环评相关材料,覆膜砂主要由砂和树脂类固化剂组成,在加热覆膜砂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61万元,并查封射砂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应按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违规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仅要面临罚款处罚,还可能涉及“查封、扣押”处罚。各涉气企业应自觉树立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充分落实环评文件各项污染物治理要求。
2022年6月13日,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对政和县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有4台抛丸机,抛丸机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直接排放,未按环评要求建设15m排气筒。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以罚款3.07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依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该公司环保意识薄弱,抛丸机产生的粉尘虽经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但未对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和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企业应引以为鉴,在投产前规范设置排放口,且排放口的位置、数量、排放方式等应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