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重庆市开州区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3辆柴油车辆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时,车辆均排放显而易见烟度,但该公司出具的上述3辆车在用车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排放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明显与事实不符合,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专家,对开州区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看监控视频录像时发现,该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对3辆柴油车辆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时,车辆均排放显而易见烟度,但该公司出具的上述3辆车在用车检测报告,其排放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明显与事实不符合。经进一步核实,检测工作员在检验测试过程操作不规范,未仔仔细细地观察车辆排放情况,该公司在被检车辆存在显而易见黑烟时,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规定。依据相关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170元。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大多数来自,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诊断师”。如果检验测试公司在检验测试过程弄虚作假,“诊断师”将形同虚设,不可以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将影响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专家共同开展现场执法工作,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是做挤塑板生产,破碎工序和挤出成型分别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将废气通过脉冲布袋除尘设施和热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是做挤塑板生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主要工艺为破碎一搅拌一热熔发泡一挤出成型一铣边一开槽等。2023年8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破碎工序和挤出成型分别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根据该公司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工序废气应当通过脉冲布袋除尘设施和热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但该公司破碎工序粉尘收集不完善,粉尘散排严重,集尘罩安装的地方偏离收尘点;原料破碎工序布袋除尘设施在生产作业时,未按要求运行,现场检查时停运,且电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热熔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结板,管道破损,引风电机未启动,处于停运状态,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事企业,对排污许可、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安装污染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日常监督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的同时,通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逐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目前,该公司加大对破碎工序粉尘的收集力度,粉尘散排问题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已对布袋除尘器损坏的电路做维修,布袋除尘设施已回到正常状态运行;已将结板的活性炭更换,热熔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废气经有效处理后排放。
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三食堂外油烟废气监测结果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三食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食堂正在从事炒菜作业,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0米高的烟道高空排放。执法人员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三食堂排放油烟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鉴于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消除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6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高校属于人员集中区,人口多,餐饮油烟集中排放量大,加强油烟治理和执法,对控制油烟排放,减少污染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是督促餐饮企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达标排放餐饮油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法定义务,也是经营者履行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二是做好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后,餐饮经营者要随时掌握油烟净化等设备是否在正常状态;油烟净化装置有故障后要及时修理,防止油烟治理设施断电、部分功能失效等问题;要按时进行检查排气管道,保持管路的密闭完好;油烟净化设施应安装防火,防震,消声隔热设备,保证安全生产规格要求;油烟净化设施要与排风机联动,定期开展净化设施和管路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滤料,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某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工程单位未遮盖堆放的建筑土方,挖出的建筑土方在场内堆存,一直未采取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项目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土方未遮盖。经调查,该实施工程单位自2023年2月10日开始开挖作业以来,挖出的建筑土方在场内堆存,一直未采取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单位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是一场“持久战”。实践中,部分单位图省事,未意识到扬尘污染的严重性,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持续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