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9人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提起了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展开了答辩,法院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一审法院将择日宣判。
时间回溯至2020年7月17日。当日11时50分左右,公安机关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城区月亮湖路一建材市场冷库发生火灾。
随后,消防部门快速出击,全力扑救,于13时15分左右扑灭明火。此次事故无人员受伤或死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殃及该市场5家商户、29家住户。
事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经电线名涉案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警方查明案情后,以9人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
经相关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原因属实施工程人员在拆卸冷库内金属设施时违规动火(氧割作业),遗留火种(飞溅熔渣)引燃冷库内喷涂保温材料(氯胺酯泡沫)所致。
经认定,建材市场火灾是一起现场监督管理不严、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1月6日,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2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一审此案。
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6日,荆门一公司将位于城区月亮湖路一建材市场内综合楼南段一楼租赁给梁某(男,今年62岁,住城区)用于经营冷库。2020年7月,梁某将该冷库的废旧钢材及废旧机器卖给魏某(男,今年35岁,宜昌当阳人,住城区),并由格甲(男,今30岁,城区人,魏某的舅倌子)代魏某与梁某签订买卖合同。格甲和魏某之间约定,由魏某负责出资收购,格甲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梁某在未核实魏某、格甲有没有相应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由魏某、格甲负责拆除工程,将该冷库的拆除工程发包给魏某、格甲,且在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020年7月15日,格乙(男,今年54岁,住城区,魏某的岳父)在未核实董某(男,今年41岁,东宝仙居人)是否拥有相对应拆除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魏某、格甲承揽的冷库拆除工程发包给董某。
董某接手该工程后,明知该拆除工程需要使用明火切割设备,在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且未核实具体施工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招揽孙某(男,今年34岁,住城区)、刘某(男,今年45岁,住城区)、王某(男,今年56岁,住城区)进行冷库拆除工程的具体施工。
2020年7月16日,孙某、王某(两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刘某开始到建材市场内综合楼南端一楼进行冷库拆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现场管道内有残留的易燃气体(氨气),且现场有易燃物未清理干净,使用明火切割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并将上述安全隐患向董某报告,董某在未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安排孙某、王某、刘某继续违规施工作业。
2020年7月17日10时30分左右,出租方荆门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男,今年70岁,城区人)经巡查建材市场发现梁某所租赁的冷库在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并得知冷库施工现场因使用明火切割设备引发起火,被施工人员自行扑灭,唐某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落实现场安全监工,只是电话联系梁某,告知梁某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责令其即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当日11时50分左右,冷库发生火灾,最终导致5家商户、29家住户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孙某、王某、梁某、魏某、格甲、格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不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对火灾的发生无监管职责和过失,应当宣告无罪。
一审查明,唐某系荆门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在得知存在消防隐患后,施工现场监护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火灾的发生承担间接责任;梁某、格乙违规将冷库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现场监管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承担间接责任;格甲、魏某将拆除冷库作业的工程发包给他人后,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承担间接责任。
此外,董某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发现安全隐患后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继续指使他人施工,对火灾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孙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上岗,发现安全隐患后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继续施工,对火灾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刘某发现安全隐患后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继续施工,对火灾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应当发挥犯罪预防功能。
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企业及从业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牢记“隐患就是事故”,做到警钟长鸣。(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刘璐璐 文/图)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经营者在变卖冷库废旧钢材和机器时不讲规矩,有奶就是娘,价钱合适就卖,全然不顾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殊不知,冷库是由特种设备组成的,建设有讲究,拆卸有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安全。遗憾的是,卖家没能这么做,而是将拆卸工程发包给了无拆卸冷库资质的买家。
其次,买家接下来的操作跟卖家如出一辙,不讲规矩,在将冷库拆卸工程转包他人时,同样未审查对方有没有相应资质。
接着,不讲规矩的行为接连上演。包工头“招兵买马”,三名“游击队”加入,其中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他们想当然认为先前拆过此类设备,再拆可是轻车熟路,没啥问题。此外,明知拆卸要动用明火切割设备,却抱有侥幸心理,未向相关部门履行动火作业手续。
最后,施工作业更是不讲规矩,冷库易燃的泡沫却被自我安慰地认为内有阻燃剂烧不着,面对安全风险隐患,狭隘地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打工的,老板说咋干就咋干,进而忽视安全生产。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大火发生前,曾有人反映发生过一次小火灾,明火切割产生的熔渣引燃施工现场材料,后被扑灭。即便如此,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继续作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火灾。
其实,审查拆卸冷库相应资质也好,办理动火作业手续也罢,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安全生产,因为特种设备、特殊作业需经专业系统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的人来完成,一旦偏离这一点,那可就埋下了祸根。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规矩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国家颁布法律法规就是在定规矩,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法条里清清楚楚,我们依法依规行事,一旦逾越“红线”,那必定受到惩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是规矩的设立,一旦违背,必将被处理。
回过头来看,如果冷库经营者讲规矩,将拆卸工程交给有资质方,也就不至于身陷泥潭不能自拔;如果买家转包讲规矩,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下家,也不至于将三名亲人搭进去;如果工人施工讲规矩,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也不至于自己把自己送上被告席;如果冷库出租方讲规矩,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果断处置,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监工,也就不会因涉嫌犯罪而成为被告。
世上没有后悔药,再多如果也于事无补,事实既定,追责没商量。愿9名被告人都能从中吸取教训,愿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你我他,谨记规矩,敬畏规矩,遵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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