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中的同类交易指发行人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业务板块的收入金额。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所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博天环境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汇金联合,这次发行前,汇金联合持有公司14,824.8078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18%。汇金联合基本情况如下:
赵笠钧持有汇金联合56.26%的股权,持有中金公信61.90%的出资份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01XXXX。这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赵笠钧通过汇金联合控制公司41.18%的股份,赵笠钧还通过中金公信间接持有公司4.70%的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快速增加,由2013年末的122,846.33万元增长至2016年6月末的390,176.75万元,增幅达217.61%。根本原因是:第一,随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经营积累逐年增加;第二,公司于2014年进行了增资扩股,增加货币资金20,000万元;第三,为了给不断扩张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发行人在2015年通过银行借贷和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了74,087.09万元资金。
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84.51%、81.98%、65.52%及62.61%,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15.49%、18.02%、34.48%及37.39%。2013年末和2014年末,公司资产结构呈现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特点,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公司的核心业务为水环境解决方案,对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需求较少。2015年以来,顺应环保市场趋势,公司水务投资运营项目获取较多,在建工程和非货币性资产规模相应增加,导致公司非流动资产占比有所上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结构以流动负债为主。公司以流动负债为主的债务结构与以流动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相匹配,债务结构符合常理,规模适度。
2013年、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6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5.87%、61.29%、32.19%和40.90%,其中发行人2013年和201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同行业中等水准,整体而言,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增长趋势与行业一致。
水环境解决方案是本公司目前的核心业务,报告期内该业务分部收入占本公司营业收入合计的比例约为90%;水环境解决方案业务是公司主要利润来源,报告期内,该业务分部实现的毛利占本公司毛利的比例均在80%以上。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是26.40%、25.51%、26.14%和21.02%,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总体稳定。
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033.81万元、2,553.63万元、-43,916.74万元和-37,039.82万元。201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会降低,根本原因为:(1)公司在实施项目较多,根据各项目的进度安排所投入的水处理设备及土建安装等现金支出的增加,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金额为83,408.25万元;(2)随公司业务的持续扩张,公司在保证金支出、职工薪酬、差旅交通等业务相关方面的投入加大。
2015-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根本原因为:(1)环保行业政策驱动,公司获取的水务投资运营项目较多,水务投资运营项目集中建设期不能产生较多的运营现金流入;(2)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工业与能源领域的大规模的公司,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工业与能源领域客户的支付能力变弱,使得公司应收账款及占收入比重上涨较快,现金回款周期拉长;(3)公司针对环保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和未来市场空间,进行了产业链延伸,搭建检测监测、家庭健康净化水的产品等新业务板块,对人员薪酬、办公场所、业务开拓等投入加大。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根本原因是:为取得水务运营特许经营权而新增的在建工程及非货币性资产投入,以及为提高水处理装备生产能力,进行厂房改扩建、购置土地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此外,为了拓展经营事物的规模,公司于2015年投资新设了博通技术,同时向国润环境进行了增资,2016年上半年,公司将上海莱博、厦门恺宜纳入报表合并范围,导致取得子公司以及另外的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增加。
2013-2015年度,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均较高,其中:2014年公司股权融资收到股东的增资款20,000万元;2013年、2014年,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满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新增借款净额分别为7,588.00万元和14,112.60万元。2015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博天上海投资及博冶投资分别收到少数股东投入资金3亿元及100万元;同时,发行人子公司博元设备于2015年4月15日发行了面值为1亿元的“2014年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筹集资金9,800万元。2016年上半年,控股孙公司博天上海投资接受其他投资者投资,导致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013年7月15日,经第一届第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经2013年7月31日召开的2013次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以公司2013年6月30日总股本13,50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现金派息4,125,079.53元。公司全体股东以上述现金派息补足因2000年公司账务调整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差额4,125,079.53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2,011.09万元。
经本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如因国家财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这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低于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10.002%,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万元,全部用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公司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用于以下项目:
如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额时,其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补充。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当地发改委的核准批复,当地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及审核意见,并取得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将为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引进更多高端专业人才,对水污染控制技术、膜分离技术及工艺、水处理工艺和设备、水分析检测技术、生态修复、土壤修复技术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发,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为水环境综合服务水平升级提供技术来源和保障。
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治理PPP项目可以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本项目全部投资完成后预计将新增可用性服务费总额为75,795万元,新增运维绩效服务费收入总额6,390万元。
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6,881.20万元、42,933.88万元、75,432.08万元和120,668.54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74%、20.16%、23.36%和30.93%。其中,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76.56%。同时,发行人业务合同中均设定有违约条款通用条款,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约定了保护和补偿,部分合同针对应收账款的逾期约定了违约条款,如业主到期没有支付工程结算款,发行人可以催告业主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业主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在实际执行中,针对公司主要客户为央企和大型地方国企的特点,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发行人均履行了催告程序,且期后公司持续收到回款,本着与客户友好协商、继续合作的精神,以推进公司大客户战略,并未要求对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还将相应扩大,如果发生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项目采购的设备和物资以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合计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公司存货由2013年末的42,805.05万元增长至2016年6月30日的75,618.37万元。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6月末,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10次、2.24次、2.44次和1.45次,存货周转率整体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但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存货余额可能会继续增加。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作效率,存在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此外,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采购成本大幅上升等情形,还可能存在存货跌价风险。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2、1.27、1.13和1.03,速动比率分别为0.71、0.86、0.79和0.71,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若公司对负债的管理不够谨慎,或原制定的还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则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而导致公司存在不能及时分红的风险。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1,164.05万元、2,210.28万元、3,897.28万元和2,731.28万元,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的金额分别为0万元、372.40万元、261.14万元和500.21万元,其他利息支出已计入财务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9.11、5.34、4.20和2.54,利息支出呈现上升趋势,利息保障倍数呈现下降趋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新增订单金额不断增多,尽管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筹集满足公司因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引起的资金需求,如果公司不能提高盈利能力、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将面临不能偿还有息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40%、25.51%、26.14%和21.02%。在未来经营中,如公司不能有效的保持竞争优势、控制工程成本,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平均净利润率为6%,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净利润率为15%,公司净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一方面,公司报告期内平均毛利率为25%,较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30%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公司为追求卓越的项目品质,增加了项目管控人员、HSE费用等项目实施成本,并且坚持选择高品质的设备供应商和分包商。以上措施影响了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但良好的客户口碑为公司赢得了持续的项目机会;另一方面,公司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布点,并加大新的业务布局如环境监测监测和智能净水终端产品业务,上述业务处于投入期,导致相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相对较高,若未来公司无法提升业务毛利率,有效控制期间费用率,可能导致公司利润下降。
公司项目执行周期长、环节多,虽然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但仍存在因不可预见的因素或某个环节控制不当而造成项目延期,或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从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后续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通过BOT、TOT等市场参与方式获得了多个地方政府授予的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若特许经营权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或债务状况等出现较大不利变化,该等项目可能存在政府不按约及时支付水费或调整水价等违约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公司在水环境服务领域从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水处理方案数据库、技术工艺开发经验和项目经验,并成功开发了多项水处理工艺技术和水处理专用设备,形成了多项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产业化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成功应用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进而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研发中心建设和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治理PPP项目两个项目。
公司已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做好了全方位的准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中的水务投资运营业务,并进行研发中心的建设,以加强公司现有水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业务的技术、资质、业绩优势与客户资源,实现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协同发展,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保持技术领先优势。
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的项目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不能如期实施,都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治理PPP项目可以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本项目全部投资完成后预计将新增可用性服务费收入总额75,795万元,新增运维绩效服务费收入总额6,390万元。未来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则公司存在因无形资产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公司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计算基础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8.32%、18.94%、17.03%和6.09%。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资金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时间,且研发中心项目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存在因净资产增加较快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环境规划院、普世圣华和中环膜,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未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满后不能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将对公司未来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水务运营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取得第一笔符合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绵竹水务、什邡水务、黄石水务、大同水务均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关于从事环境保护所得的企业税优惠发生变化,将会对发行人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2011年至2015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为53.89%,新签合同额年复合增长率为40.35%。公司业务扩张迅速,且地域分布较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如果公司管理体系不能迅速适应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来自租赁,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房屋租赁费总额分别为1,074.28万元、2,808.91万元、4,576.77万元和1,977.88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1.15%、1.86%、2.30%和1.55%,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52%、24.93%、31.87%和35.20%。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租赁房产54处,租赁房产面积共为26,311.14㎡,公司租赁的房产主要为办公场所用途,较为容易找到替代租赁物业,报告期内租金的涨幅约为5-10%,本公司在未来仍将面临办公场所租金提高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利润下降。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行业,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存在关键岗位人员流失的可能;同时,公司随着快速扩张及业务范围的延伸,对人才的需求将更为迫切,而在短期内引入大量高素质人才存在一定难度。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8.32%、18.94%、17.03%和6.09%。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段时间的投入期,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为客户提供水生态环境治理的综合服务,公司可能与供应商(分包商)或实际施工单位/个人基于设备采购或土建分包业务产生合同纠纷,若发生该等合同纠纷,进而引发诉讼或仲裁,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执行中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执行中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处于有效期内的借款/授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授信合同10个、借款合同15个、融资租赁合同2个、担保合同41个、反担保合同18个。
报告期内,博元设备、普世圣华、中环膜分别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发行了私募债券,发行总额合计3亿元。另外,博天环境发行了3亿元绿色公司债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外,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宜。
报告期内,企业存在担保中心诉广汉水务、发行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件事实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于2009年3月提起的诉讼已于2013年6月终审结案。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47号判决书,由广汉水务和发行人前身美华博大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49.602万元,驳回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及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博天环境已支付上述管理费用,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确定影响。
关于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于2014年7月提起的诉讼,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下发了《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德民二初字第121号),确认:“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第三人四川沃尔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再向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根据该民事调解书,本案涉及的相应款项由另一被告广汉水务向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及第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广汉水务已在债务发生当时对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相关债务进行了账务处理,因此上述事宜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确定影响。
①蔡迈进与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肖智刚、中煤陕西榆林、发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943号《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化工”)及其项目经理肖智刚与蔡迈进签订《施工协议》,将中煤陕西榆林甲醇醋酸系列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蔡迈进施工,后中京化工未按照协议约定及实际结算工程量向蔡迈进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为此,原告向横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京化工、肖智刚、中煤陕西榆林和博天环境支付工程价款2,078,369.43元,支付利息121,968.9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2016年3月9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横民初字00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中京化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蔡迈进工程款1,063,423.54元;肖志刚、博天环境不承担责任;驳回蔡迈进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4月7日,中京化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蔡迈进全部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正在二审程序中。
2013年7月15日,发行人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皇安装”)签署《冷却塔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发行人将中煤陕西榆林甲醇醋酸系列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I)工程循环水装置EPC总承包项目的冷却塔防腐工程分包给汉皇安装施工,后双方就前述工程价款支付事宜产生争议。为此,汉皇安装向横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榆林市和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5.8522万元。2015年9月15日,发行人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015年11月15日,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横民初字第02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发行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0月20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汉皇安装向发行人出具的付款委托书无效为由,判令发行人向汉皇安装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503,91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0元。发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就本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18日,张秀君以本公司员工租赁房屋期间,下水道反水致房屋受损为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赔偿29,490.22元。2016年3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发行人贵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秀君房屋承租期间的物管费、水费、垃圾费、电费共计1,490元;驳回原告张秀君其余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3日,张秀君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博天环境贵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秀君房屋承租期间的物管费、水费、垃圾费、电费共计1,490元以及租赁房屋维修费22,660元。
2010年11月22日,南京碧盾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碧盾”)与发行人签署《凝结水除油除铁系统采购合同》,约定南京碧盾承揽发行人腾龙芳烃PX污水/水处理工程凝结水除油除铁系统的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安装调试工作。
2015年11月9日,南京碧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PX项目水处理系统除油除铁装置已投入使用,但发行人未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请求判令:支付合同价款2,540,000元;支付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违约金。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判决。
根据发行人收到的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发出的(2016闽0623)民初第330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2012年3月21日发行人与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秀珀”)签订了《碳钢污水储罐内表面聚脲防腐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共剩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如无违约扣款事宜,则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自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3年1月13日工程全面通过验收,并签署了《检验鉴证签证》;施工过程中,发行人向广州秀珀购买防火涂料用于工程项目,截至2015年11月6日,扔拖欠6,360元。广州秀珀诉称博天环境拖欠工程款及工程材料款,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工程款119,983.8元,工程材料款6,360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8月11日,发行人提起反诉,现由于广州秀珀所施工的防腐工程聚脲防腐涂层脱落且储罐出现多处腐蚀情况,致使该工程从根本上未达到双方签署工程合同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广州秀珀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还应对因其所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14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6年9月21日,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要求发行人支付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甜水堡二矿矿井水处理EPC总承包项目土建工程分包合同中未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税率变化而导致的税费增加支出部分,合计为人民币4,711,572.77元。
发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相关诉讼文件后,已经就争议管辖问题正式向法院发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11月28日,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22民初24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前述裁定后,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法院正在处理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签收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11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认为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前置过滤器MQ2-G”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就该侵权事项起诉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实施侵权的用具、赔偿损失1元(暂计)及支付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花费人民币5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签收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1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认为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博乐宝(BOLEBAO)MQ前置过滤器”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就该侵权事项起诉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博乐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实施侵权的用具、赔偿损失1元(暂计)及支付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花费人民币1,4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签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0108民初字第2965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2012年5月8日,发行人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白云电器”)签署《10KV开关柜及综合自动化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从广州白云电器处采购总价款为人民币1,787,046元的设备。广州白云电器已将上述采购合同约定设备全部交付发行人,但发行人却未按约定向广州白云电器支付货款。广州白云电器诉请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329,637元;发行人赔偿迟延付款损失人民币34,498.19元;发行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签收的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2876号仲裁案答辩通知、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文件,清勤水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2014 年7 月31 日签订的《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回用水站EPC 总承包流沙过滤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清勤水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合同总价款为357万元的流沙过滤器、相应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备现场安装、滤料装填等服务。现清勤水处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714,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根据发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签收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等诉讼文件,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了《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循环水排污水处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土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长春热电项目的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新建膜处理车间及其附跨控制室、配电室、储气罐间、水泵间;地下水池(含综合泵房);加药间、两座澄清池;设备基础等。根据合同条款,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780万元,对于设计变更、洽商或新增加的项目,需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根据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其认为由于该项目设计发生较大变更并新增较多施工项目,导致项目竣工后,经核算的土建工程款应为人民币14,215,441.00元,但发行人仅支付了人民币7,020,0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195,44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41,783.45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9年11月25日,博天有限与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盛公司”)签署《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商务合同》,约定由博天有限承建中盛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的土建设计、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993万元。2013年9月29日,博天环境向枣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中盛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287.90万元、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1,797,497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枣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出具(2013)枣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裁决中盛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发行人工程款4,676,497元、逾期付款利息528,381.14元及发行人预缴仲裁费44,400元。
为使上述债权得以清偿,发行人已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中盛公司的“滕国用(2011)0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前述土地予以查封并正在履行强制拍卖的前期手续中。
2015年1月17日,发行人与建荣生物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荣生物”)签署《委托采购合同》,约定委托发行人采购南昌万达城海洋馆维生系统部分设备。2015年8月12日,双方根据采购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签署《〈南昌万达城海洋馆维生系统设备供应委托采购合同〉结算及款项支付协议书》,确认最终合同结算金额为14,026,702.97元,其中已支付2,763,340.59元,尚有5,098,253.23元设备款未支付;此外,应由建荣生物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该部分设备的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为6,165,109.15元。
因建荣生物未能如约支付所欠款项,发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荣生物立即支付设备款5,685,012.23元(包括:尚未支付给发行人的设备款5,098,253.23元,以及建荣生物尚未向发行人的设备供应商南昌国智直接支付款项中的586,759.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02,670.297元。
2012年6月19日,建荣生物与普世圣华签署《委托采购合同》,约定委托普世圣华采购欢乐海岸海洋奇梦馆维生系统设备。2013年6月18日,建荣生物确认双方实际履行合同金额为640,874.00元,建荣生物尚欠普世圣华设备款96,131.10元。
因建荣生物未能如约支付所欠款项,普世圣华于2016年5月12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荣生物立即支付设备款96,131.10元;支付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2016年8月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8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建荣生物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普世圣华设备款96,131.1元及逾期违约金(以96,131.1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
此后,建荣生物在本案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因建荣生物未缴纳上诉费,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普世圣华已于2016年11月4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8月8日,建荣生物与普世圣华分别签署《委托采购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普世圣华采购欢乐海岸海洋奇梦馆亚克力设备并提供采购技术服务,其中采购合同价款为2,241,000元;技术服务价款为493,000元。
因建荣生物未能如约支付所欠款项,普世圣华于2016年5月12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荣生物立即支付所欠合同款1,084,000元;支付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2016年8月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8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建荣生物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普世圣华设备款1,08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084,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建荣生物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发行人已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 10日,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亿鑫”)邀请发行人参加“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60t/h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项目投标,发行人与2014年4月11日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依据招标文件,该项目实际招投标时间已超过文件要求,且双方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延长有效期;截至目前,河南亿鑫不开标,不定标;河南亿鑫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至今仍未退还。发行人请求法院判令河南亿鑫退还招标保证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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